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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主題:竇唯會被判刑嗎?      適合打印機打印的版本打印  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此頁面郵件  報告本帖問題帖舉報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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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官與專家解讀竇唯燒毀記者汽車案(圖)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08月24日09:19 正義網 檢察官與專家解讀竇唯燒毀記者汽車案(圖)

宣武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劉文惠
檢察官與專家解讀竇唯燒毀記者汽車案(圖)

宣武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易彬
檢察官與專家解讀竇唯燒毀記者汽車案(圖)

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許身健

  著名音樂人竇唯因對新京報的報道不滿,于2006年5月10日到該報交涉未果,一怒將報社內的電視、電腦等摔砸在地,并一怒將報社門前的一輛轎車點燃。當天晚上,警方初步認定竇唯的行為涉嫌縱火,將其刑事拘留。5月26日,竇唯被取保候審離開看守所。在時隔1年多后,2007年8月2日,竇唯向媒體證實從法院拿到了檢察機關起訴書。

  竇唯案有什么內幕細節?檢察機關起訴時對該案如何認定?今日下午,正義網邀請北京市宣武區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、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許身健與網友就竇唯案件在線交流。

  主持人:各位網友,下午好!竇唯大鬧新京報怒燒汽車這件事大家都知道,今天我們請來了3位嘉賓,這兩位是北京市宣武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劉文惠、易彬,這位是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許身健。我想讓劉檢察官從起訴認定這個角度給網友介紹一下案情。

  劉文惠:竇唯這個案事實是這樣的,在2006年5月10日11點多,被告人竇唯在本市的宣武區永安路106號,北京新京報報社內,因為對該報有關他的報道不滿,所以將報社的電腦、顯示器、DVD等物毀壞,經鑒定,這個價值是1644元。同日的下午的18時許,被告人竇唯又在新京報社門前,將新京報記者周松的汽車上潑撒汽油點燃毀壞,這個損失價值是5379元。事后,被告人竇唯立刻撥打110報案。本院認為被告人竇唯無視國法,其行為已經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75條的規定,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。我院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14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,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竇唯的刑事責任。

  主持人:從犯罪構成來說,為什么我們認定他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,而不是縱火罪。

  劉文惠:縱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不同的罪名,一個是輕罪,一個是重罪。被告人竇唯主要是選擇以放火的方法毀壞汽車,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,但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是認定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。就本案而言,被告人竇唯在放火毀壞財物之前,主要是與新京報發生了矛盾,剛才我說的過程中也提到了,因為對報社的報道不滿,砸毀了部分電視機、DVD,保安不讓他再進入報社,他在無奈之中買了一瓶汽油,在眾目睽睽之下,就準備燒車了。當時前面有保安,保安發現他包里有一瓶汽油,不多,發現他有要燒車的這個跡象,這時保安都準備好了,你要燒車,我們就立即用滅火器滅火。

  劉文惠:從這方面來說,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我們考慮到:他的主觀動機來說,還是以報復或者是損壞財物為主,他損壞的財物還是一個特定對象,這輛車前風擋下有一個新京報社的牌子,他的主觀目的還是毀損,從客觀表現來說和他的主觀交代還是能相互印證的。他燒毀車輛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這一點是特別不確定,咱們指控他放火罪的證據就不是很清晰,所以檢察機關是以故意損壞財物罪認定的。

  易彬:縱火這個詞,在刑法規定上沒有縱火,只有放火罪。另外還有一個問題,是危害公共安全,放火罪在刑法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,放火的行為是足以危害不特定人或者是財產的安全。在這里劉檢察官也介紹了,他實際上危害的就是特定的物,而且從特定物擺放的位置、汽油的量和保安拿著滅火器來看,著起火來對其他的房屋或人員的危害程度不大,從這個角度考慮我們覺得他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特點,更像是故意毀壞財物。

  主持人:這個案子從去年到今年起訴,時間差不多將近一年多,這一年中公安機關是怎么做的,是不是符合法律上的一些規定?

  劉文惠: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的規定,人民法院、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,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、起訴和審理,竇唯這個案件是在去年的5月10日立案,5月25日公安機關對其采取的取保候審的措施,在這個期間,公安機關做了大量的偵查工作。在今年的3月30日,這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,在審查起訴期間,檢察院根據此案的實際情況和法律的規定退回補充偵查一次,延長審案兩次,在今年5月25號決定繼續對被告人竇唯取保候審,所以7月23日進行公訴,在這個期間內本案是在法定的期限內審理的。

  許身健:我感覺犯罪一般是秘密性的,不會讓別人知道,竇唯這個案子跟普通的犯罪還不大一樣,他這種犯罪在到現場的時候,實際上很多人都看到他了,他想怎么做別人都知道了,我個人感覺,偵查的難度、取證難度不大,拖了這么長時間,是不是有一些隱情的,是不是處理起來有拿不準的地方?

  劉文惠:這個肯定有不同的意見和不同的觀點,因為案件是千變萬化的,法律規定不能包羅萬象,剛才教授說了,他會明目張膽地做,實際當中取證又是自首的,取證相當的簡單,對于定性問題來說就不是那么簡單了。

  許身健:在補充偵查的時候,我覺得偵查的問題不是很大,他有自首,目擊證人也有,證人、證言都存在這樣的問題,定性和偵查、證據的問題有沒有分開,我只是隨便問一下。

  劉文惠:補充偵查的第一點,他燒車到底基于什么樣的主觀目的,是不是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,燒車的時候有當時報社的記者,全面把他的行為給拍下來了,他燒這個車的前面有一輛汽車,燒車的右上方有一個變壓器,他這個火能不能足以使變壓器爆炸,使本車爆炸了,地點是在一個馬路邊上,肯定會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,這樣的話我們必須要弄清楚了,我是從這一點上考慮的。

  劉文惠:補充偵查的第一點,他燒車到底基于什么樣的主觀目的,是不是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,燒車的時候有當時報社的記者,全面把他的行為給拍下來了,他燒這個車的前面有一輛汽車,燒車的右上方有一個變壓器,他這個火能不能足以使變壓器爆炸,使本車爆炸了,地點是在一個馬路邊上,肯定會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,這樣的話我們必須要弄清楚了,我是從這一點上考慮的。

  易彬:我補充另外一個,你們最感興趣的,為什么一年多,我想說的是,為什么會取保候審,是個什么法律規定,取保候審的法律時限又是怎么規定的。在公安機關,它是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樣的強制措施,取保候審是咱們國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,在公安機關最長的可以是一年。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,如果需要繼續對他取保候審還可以一年,當然不是說這一年就隨便把這個案件放下了,我們偵查的工作、起訴工作都是不允許中斷的。當然對一些有主觀侵害是建筑于客觀行為之上的,有一些是他就不能夠印證的,那就需要我們檢察官特別主動地工作,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方式在去搜取證據,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。對于任何一個案子,在定性當中,過來的是這個,為什么起訴這個,我們必須把證據弄得特別扎實,所以還會退回補充偵查,自己又自行偵查,有這樣的工作。

  主持人:剛才閑聊的時候,是咱們主動要求做司法鑒定的?

  劉文惠:這個沒有,這是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,是在去年的12月5號做了司法精神病鑒定,結果他是負完全刑事責任的人。

  許身健:其實說實話,我還算竇唯的一個歌迷,原來在黑豹的時候,他唱的也是不錯的。王菲和他都是北京人,原來我也跟學生們講這樣的故事,王菲對竇唯還是不錯的,王菲從香港回來的時候,還住在他們家,去公共的衛生間,排著隊,在香港是絕對不可思議的。這就說明什么,說明竇唯從唱歌來講是非常不錯的人,跟一般的歌手也不一樣,他唱的歌是搖滾,個性也比較強,這兩年,我也關注過,也算是一個歌迷,他婚姻生活也不是非常幸福。實際上竇唯這個事,跟香港記者有一定的沖突。那是前幾年的事,竇唯有一次在酒吧喝酒的時候,心情非常郁悶,有個香港記者過來就說,你是不是被王菲給甩了,他就非常生氣,用水潑了記者一臉,這個事當時鬧得很厲害。他的歌唱事業發展不是很好,婚姻也不幸福,所以內心有一些封閉,跟新京報的記者出現問題,都有一定的關系。所以我想,公安機關對這件事進行精神鑒定,我覺得也是非常正確的,他是這樣一個封閉的人,做出這樣的行為,是不是真的精神出現問題,這跟他承擔刑事責任的關聯比較大,我覺得公安機關這樣做也是非常認真的。

  易彬:剛才提到了放火罪是特別嚴重的犯罪,一談到犯罪,就必須滿足四個要件,對于犯罪主體的要件就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,具備刑事責任能力,這個刑事責任能力,即便是有的人在審理的時候具備刑事責任能力,而犯罪的時候不具備,也可能影響到我們的刑事程序,也要終止。像竇唯這個案子,搞藝術的人,大多數精神上比起常人更敏感。

  許身健:我覺得他唱搖滾的跟孫楠他們不一樣。

  易彬:所以說放火罪必須年滿16周歲,他37歲沒有問題,對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應當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,現在證明他精神上沒有問題,他是屬于能夠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,他肯定在刑事主體上沒有問題。

  許身健:一般來說,在庭審的時候,精神病是比較常見的一個抗辯的理由,既然存在的話,就應該早一點做,排除了就更加扎實一點。

  易彬:因為是取保候審的,我們可以隨時傳喚他。我們劉檢察官在傳喚竇唯到我們院來訊問的時候,我們看到劉檢察官有嚴厲的一面,也有能夠溝通的一面,就是他怎么跟他溝通那么好,同樣是作為公職人員,為什么他能夠溝通得那么好。我很佩服。我也挺習慣竇唯前期的音樂,竇唯不屬于我在屋檐下,不得不低頭的人,他屬于特執著的人。

  劉文惠:對于竇唯所處的環境和現狀,其實一看就知道他存在著很多偏激的想法,甚至對一些問題有些個人的偏見,他咬準自己的認識,就是他正確,別人都不正確。他有些懷疑一切的想法。我前幾天看了一個報紙,不知道是出自哪的,就說到竇唯,說大家都在害他,都是陷他于不義。但是我們接觸以后,因為這個案件是平常一個案件,我們也按照平常的案件對待。不管他是名人也好,還是個老百姓也好,我們給他一個交代問題的寬松條件,你有罪無罪,罪輕罪重,首先以尊重犯罪嫌疑人,這樣的話,他才能感覺到公訴人比較公正,從內心里,他想到我要聽公訴人的。我們不僅僅是訊問他,也在給他提供法律的幫助,當他認識到自己行為對社會的危害,對他人的危害,他就能夠從主觀上、客觀上如實地交代,他的意識也比較清楚,終歸他是搞藝術的人,邏輯性也比較強,同時也提出來積極地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,有積極的一面,這一面我們也要肯定,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就愿意跟檢察官說他的心里話。今天也不便說,他從內心里就感覺到檢察官對他的幫助,國家的司法機關能夠這么人性化的幫助、教育,不僅僅是在于知法、認法,而且懂得了我應該怎么把對他人的損失降到最低。我們檢察機關取保候審之后,每次出去都跟我們匯報,比一般的公民做得都好,這點我們還是認同的。

  主持人:像竇唯這樣的明星,對他的取保候審有什么限制沒有?

  劉文惠: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要求他做到四項,從這四項考察中,他基本上能夠做到。不管是明星也好,還是普通百姓,法律面前都是一樣的。

  易彬:按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,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都應該遵守這四條,第一,未經決定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,第二,在傳訊時應該及時到案,第三,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,第四,不得毀滅偽造證據。

  許身健:實際我們這個限制太嚴了,在國外實際是一個保釋的權利,到底是羈押還是關起來,一般是法官的權利,國外的保釋率是非常高的。但是我覺得,中國的取保候審限制的太嚴了,像竇唯的案子有必要關起來嗎,沒必要,影響也不好。

  劉文惠: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連續出臺了很多關于刑事和解,為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要從輕處理的,最近又出臺了起訴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,對生活困難偶爾犯輕罪的,都要從輕處理。

  許身健:正因為我們前段出現了很多問題,就需要放開一點。

  劉文惠:其實這一點也有不同的認識,我也是在刑事一線工作了20多年,現在國家的刑事訴訟政策越來越嚴,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好把握的東西,比如外地人犯罪,逃跑人的犯罪,我們在工作中經常遇到。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,移送到檢察機關了,我們一找,人找不到了,這樣對案件的審理產生特大的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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竇唯燒車案屬于公訴案件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08月24日09:19 正義網

  主持人:竇唯作為一個文藝明星,他事務比較繁多,有關系嗎?

  劉文惠:沒有,我們不考慮這個因素,我們只考慮案情,法律和案件的實際情況,主要是這兩點。

  易彬:假如說貪污10萬元,對這種人,你再忙,拿多少億的工程,那不行,就得給你關起來。取保候審有三個條件,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,什么樣的人能夠取保候審,第一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第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;第三是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,或者是正在懷孕、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。有這三種條件,才能取保候審。

  許身健:我現場見過他一回,在鳳凰衛視成立10周年的時候,常寬和他,一看這個人就是純粹搞藝術的人,我想他這個犯罪的話,就是一時的沖動。他跟王菲已經 離婚了,離婚之后應該有自己的生活,一般來說正常人沖動做的事情,事后會后悔,我就揣摩他的心理狀態就是這樣的,犯罪不假,是一時沖動,肯定一想后悔,后悔歸后悔,他對記者的態度不好,我覺得變不了,畢竟那個人是傷害他的。

  主持人:像他這樣,他主觀惡性很小,大家揣測他有這種沖動,導致激情犯罪,這種情況下為什么還要起訴呢?

  許身健:我覺得人民檢察院有這樣的權利,起訴或不起訴,什么樣的情況下需要起訴呢,可能要要衡量。在英國來講,就是一個標準,那就是公共利益,并不是說有罪必訴,如果是起訴的話,就是符合這樣的公共利益,我想我們也是一樣,我們不要評論起訴應當不應當,我感覺,檢察機關起訴竇唯的話,這個起訴本身是符合公共利益的。但是不同的國家情況也不一樣,像德國的格拉芙,她當時就是犯了一個事,就是偷稅,這在西方是非常重的,但是她就說了,她把這個責任推到她的父親身上,因為她父親是她的經紀人,她父親也認了,德國的檢察機關就是說訴和不訴,要看事后的發展,如果說事后再沒有出現偷稅的情形就不訴了,如果有的話,老賬新賬一塊算,竇唯的犯罪也是要必須受的懲罰,包括拘留、取保候審,已經是一種懲罰了,至于是不是要判罪,他本人肯定不希望判罪,可能周圍的人也覺得不應該,但是檢察機關起訴的話就一個標準,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。

  易彬:我們已經提起公訴了。

  主持人:那個賠償已經做了嗎?

  許身健:目前檢察官還沒有這方面的事實依據,但是我們也要求他做賠償,對于賠償的問題,也只是他犯罪以后的一種表現,我能夠積極賠償,確有悔罪表現,在之前如果你不做這個工作,到法院以后還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你該賠償多少,還得賠。

  主持人:對我們案子的后續進展,對案子的結果會有什么影響?

  許身健:一般來說,因為他的認罪態度比較好,事先賠了人家的損失,至少會影響到起訴不起訴的問題,訴了以后,判刑是實刑和虛刑的關系。但是我覺得,說實話,并不是說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兩個人和解了,起訴就免了,不是這樣的,因為犯罪傷害的不是單純的被害人的利益,傷害了社會的利益,公共利益,實際上被害人說我原諒你,但是國家不會原諒你,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和國家有一個約定,我作為一個公民來說,我遵守國家的法律,國家有義務保護我,國家的義務是維護社會的秩序,具體的案子也是一樣的,就是你們雙方和解了,但是國家不能因為你們兩個和解了,就不赦免了,如果赦免了,就會有各種各樣的不好的后果。這樣的話,誰發生的犯罪的話,誰有錢就可以把罪免了,這至少不是公平的辦法,至少國家沒有這樣的權利赦免被告人。

  易彬:免予起訴這種說法是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,新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了相對不起訴,相對不起訴的條件是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,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是免除刑罰的,必須是符合這種條件,我們才能對他不起訴。不起訴一種是絕對不起訴,還有一種是酌定不起訴,剛才說的公共利益,什么叫公共利益,就是區別于公訴案件和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東西。

  劉文惠:這個案件是公訴案件,公訴案件是咱們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指控犯罪嫌疑人,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責任,這樣的一種活動,在公訴案件中,被告人或者是被害人是否達成了和解,是否賠償了,這并不影響檢察機關決定是否對他提起公訴,還是做其他的處理,從這個案件來說,我們覺得提起公訴更有利于方方面面。

  許身健:不是說赦免,不能說單純憑認罪態度比較好,賠錢了,不能只憑這一個指標,但是這至少是考慮訴與不訴的一個因素。

  它能夠衡量被告人認罪態度的一個方面,如果能夠積極賠償,就有悔罪的表現,我造成損害了,就積極賠償了,就證明這個人悔罪的程度,刑罰的目的不是判誰,而是預防犯罪,不是說我判你兩年,判你十年,目的不是這個。但是你危害到社會公共利益了,危害國家的利益了,那就是要罪刑法定,你犯了什么罪了,就要懲罰你。

  主持人:這個案子有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嗎?

  易彬:我們提起公訴了,法院也是獨立行使審判權,法官是怎么認定的,我們作為公訴人,不好預測。

  許身健:現在我這樣考慮,檢察機關也說,檢察機關有量刑建議權,我就問一個問題,有沒有向法院做出量刑建議。

  易彬:為什么會發表公訴詞,就是這樣。

  許身健:我們有求刑權,您事先也說了,您也接觸了這個人,看量什么刑比較合適?

  易彬:我們認為就是應該按照相關的法條。

  主持人:劉檢察官,竇唯這個案子,因為他的明星身份,您可能會感覺到跟其他的案子不一樣,有沒有特別的壓力?

  劉文惠:作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,我們在執法過程中也要自覺地接受人大的監督、政協的監督,人民群眾的監督,以至于社會各界的監督,輿論的監督力度也是相當大的。從客觀上說,我們辦理明星案件肯定會受到媒體的關注,對于這種關注,我們認為,這是社會對我們檢察機關的一種監督方式,是對我們的一個監督、一個促進。檢察官不管是對什么案件,我們都要依法審查起訴,這個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我們檢察機關的。不管什么案件,我們都要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,這是最本質的東西。在依法履行檢察職責過程中,我們還要堅持黨的領導,堅持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,剛才我說的公正執法,文明辦案,在竇唯的案子中也充分的體現了這一點,證明了檢察機關做到了法律的規定。

  劉文惠:我覺得對于任何人犯罪,都要一律平等,刑法的基本原則,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這句話每個人都記憶猶新,都能說出來,這是憲法賦予每個人的權利。在審查這個案件中,我就感覺到,要關注輿論,要了解媒體也要了解輿論,但不能被輿論所左右了。這個案件提起公訴以后,各大報紙也都登了,但是作為檢察官不能深陷在里頭,被輿論左右我們的執法,要正確地對待媒體的關注,我們覺得應該是從這個角度出發。所謂媒體的關注是壓力,自然也是檢察官辦案的動力,也是我們檢察官追求公正的一個動力,我覺得應該從這個角度去理解,不能說他是一個明星,或者是一個名人,我們就如何如何對待,其他的人又是如何對待,兩個標準,兩個尺度,那是絕對不允許的。檢察官心中只有一個標準:法律和事實。

  許身健:說實話,辦名人案,對法官、律師、檢察官都是一個挑戰,一般人在辦理民事案件的時候,尺度把握起來不是非常好的,因為辦這樣的案子,劉檢察官把法律看的非常高,把握得非常好。但是,很多律師就把辦名人案當做提高自己聲望好的辦法,我們也發現,很多律師在辦名人案的時候,他的聲望大為提高,辦一般的案子,除了法律的圈子之內關注,一般人不會關注,但是名人案關注的非常多,你的知名度提高之后,對于擴展你以后的案源非常重要,律師來說特別喜歡打名人案,有時不收錢都愿意去做,因為背后隱含了很多的東西。相對于律師來說,檢察官和法官要求就更加嚴格了,因為他們代表了國家,所以我想這也是一種挑戰,面臨這樣的誘惑怎么樣處理。我記得在美國特別檢察官準備彈劾克林頓,就這個獨立檢察官,他就找了一個調查報告,針對萊文斯基和克林頓這樣的事,一旦公布了之后,全世界都知道了美國有一個獨立檢察官制度,有一個獨立檢察官。所以我們法律職業,尤其是檢察官、法官,要特別注意和傳媒保持距離,要抵住這樣的誘惑,像您這樣的就是把握的尺度非常好,我對您也表示敬意。

  劉文惠:我們檢察官也是應該做到的,也是必須做到的。今天到正義網來,也是第一次披露,我們所說的都是事實。

  希望社會能更多地了解我們檢察機關,支持我們的檢察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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竇唯主動交代表現悔罪一面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08月24日09:19 正義網

  劉文惠:在前年我辦了一個案子,是一個盜竊案。在西客站,犯罪分子坐火車來了以后,偷一個女的包,她丈夫剛好在邊上,發現了,這個小偷就跑,追到不到100米,警察就給攔住了,但是她丈夫坐地上就死了,就這么一個小案子,我就感覺到應該做個宣傳,我們就寫文章分析了案件相關法律問題。文章發表后,有廣東的,有其他地方的群眾給我打電話,咨詢法律問題。我覺得這也是一種社會服務,這種服務是無償的。打電話我就接,有什么問題,刑事問題,馬上就給人家解釋,有時候也要安撫一下人家。有的想告狀的,我就說,這個案子通過咱們檢察機關審查后處理肯定是公正的。當時半個月,經常有人給我打電話,我也說服了很多人。所以,適度的宣傳對我們檢察機關為促進社會和諧,為人民服務有好處。

  許身健:對,檢察官和傳媒適當接觸確實比較重要,這個案件大家關注的程度比較高了,大家最關心的是在法律面前標準是不是一個,名人犯罪是很多的,是不是竇唯這個人因為處于事業的低谷了,錢也比較少了,就同情他,處理得輕。也有人擔心,在演藝圈,有一些人做的事比他嚴重的多,最后不了了之了,所以就存在這樣的疑問,是不是竇唯是比較軟的柿子,拿去捏呀。而這個案子,我和你們接觸后,覺得處理是非常公正的,所以檢察官要接觸媒體的意義就在這個地方,你必須要去交流,你不交流的話,別人會有很多的遐想。

  劉文惠:做為檢察官來說,首先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,一個人除了工作之外,檢察官也要融入社會中去,人的追求也完全不一樣的。有時候跟黑暗面打交道多了,自己也需要凈化自己。

  主持人:像竇唯案,一開始權益受到侵犯之后,應該以什么樣的正當途徑處理呢?您接觸竇唯這么長時間,竇唯在犯罪之前知道是犯罪行為嗎?

  劉文惠:他應該知道,但是他就想用這種方法,他就認為個人的力量無法跟集團的力量抗衡,他就覺得報社是一個集團,我們不去評價報社的報道是對還是錯,但是對他來說,他就覺得,你是報社,你侵犯我的利益了,但是我自己的力量達不到,我想找寫這個的記者都找不到,他就想用這種極端的方式,來引起其他人的注意,把事鬧大了,就有人管了,我的問題就解決了,其實他一開始特別幼稚的一種想法。我接觸,竇唯還是挺樸實的一個人。

  許身健:我覺得是兩方面來看,我覺得新京報,我個人理解,寫這樣的報道是非常可惜的,為什么這樣說呢?因為新京報的宗旨就是理性…,新京報應該是比較嚴肅的一個報紙,現在中國的報紙存在什么問題,在國外的話大報和小報的界限是非常明確的,大報像紐約時報,是非常嚴肅的報紙,小報的話,花花綠綠,美女,花邊新聞,這是小報。嚴肅的報紙不應該這樣的,但是我們國家的報紙也是小報化,低級趣味。當然檢察日報沒有。說到大報小報,他報道的時候,有一些各種各樣的限制,有些問題不能深入報道,但是像這種報道歌星的事,大家都喜歡看,為了提高賣點,包括銷量大了以后,廣告量會比較多,所以就登這些,我覺得新京報,我個人認為不應該圍繞竇唯這樣的事弄。

  許身健:第二,竇唯這個人,我很同情,如果竇唯是非常老練的歌星,他就不會這么做了,你做為一個公眾人物,您就應該習慣這種東西,狗仔隊、攝像機,沒有這些東西的話,你要主動吸引,主動爆料,他這樣的話,竇唯非常的厭惡,像北京人黎明,他也非常苦惱,有人罵他,他就沖著洗手間罵兩句,把水一沖就完了,這就是非常職業的,你要忍一忍,因為你和小報是一種共榮的關系。竇唯就一把火燒了,我就認為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大明星,他就想自己封閉起來搞自己的東西,出現這樣的事,作為一個普通人,我覺得還是比較同情他的,我也為新京報這樣的報紙感到惋惜。

  主持人:如果從法律手段方面,竇唯可以采取什么樣的法律手段呢,一開始能夠做些什么呢?

  許身健:我們從法律來講,首先要跟報紙的記者交涉,你應該理性地說,如果能證明存在侵害的話,應該通過訴訟賠償,為什么人們愿意采取暴力的手段呢,他覺得更加直接,因為他需要這樣的過程,竇唯也是想的比較直接,就是暴力手段,但是說實話的話,如果你要沖動,不理性的話,你要為你的行為付出代價,這個代價愿意不愿意承擔呢,他心里最清楚,我覺得這個代價有點太高了。

  易彬:一個是愿意不愿意承擔,另外是不是值得承擔。

  主持人:他是一個公眾人物,面對這種訴訟也好,侵權也好,應該公正的對待。

  許身健:既然作為一個公眾人物,對自己的形象要非常關注,你應該比普通人更加健康,成龍這樣的,他非常關注自己的形象,煙不能抽了,我的意思是說,像劉德華這樣的人,如果你出現問題之后,你的廣告就要下來,廣告商不能找你了,所以公眾人物應該是一個表率。既然你受到了關注,有了知名度,同時你的行為也要受到各種各樣的束縛,這也是必然的。

  劉文惠:其實越是明星,越應該檢點自己,像正常人一樣遵紀守法,只要做到這一點他不會受到傷害,自己的恥辱都是自己找的,不是別人給你的。這也是我們做人做事的標準。

  主持人:大陸演藝圈有很多年輕的名人,在守法方面不是很注重。

  許身健:可能會有。

  主持人:像韓寒的帶槍問題。

  許身健:我覺得演藝圈是公眾人物,大家比較關注,一旦出了問題就滿城風雨,是必然的,單憑這一點,也要注意自己的形象。剛才你說的那種炒作手段也是有的,現在有些歌星、明星,經常自己弄點緋聞之類的,就是誰跟誰要分了,大家肯定知道這又以出什么新專輯了,我覺得這種手法沒有什么創意,完全是被西方人玩剩下的。確實也是共謀的關系,英國的戴安娜,英國的小報經常給她揭露出來,現在據說,戴安娜很這種小報有共謀關系。

  許身健:剛才我說了,在未來每個人只能出名5分鐘,出名的時間太短了,我們開個會一樣,一個會完了,一看這是我,每人注意你,發言知道你是誰,發言完了不知道你是誰。因為咱們是普通人無所謂,但是有些人是要靠這個名生活的,名人就是靠著名生活的,這個名氣對他來講就像空氣一樣,他能離開這個空氣嗎,所以他一定要想辦法維持他的名氣。你說他炒作,就是非常自然的事,我們不需要炒作,他是需要。

  我覺得竇唯是活在自己的世界里,沒有活在周圍的世界里,他對媒體是不了解的,我們不能要求每個老百姓都跟教授專家一樣,這也是一種知情權,至少有很多人想了解這些問題,媒體有這個需要就要報,我只是說新京報作為一家大報,不應該特別糾纏這件事,新京報不報道,還有別的報紙報,竇唯就是活在自己的世界里,出現這樣的事是必然的,你把人家車燒了,就要付出這樣的代價,真正一個理性的人不會這樣做的。你現在告新京報的話,關于媒體侵權的案子,在美國必須有一條,就是有故意的惡意,這很難證明。對媒體來講,言論自由是非常重要的,在這種情況下,不能過多地限制言論自由,竇唯從自己的角度講不能這樣報,你很難確定有這樣的惡意,他將來告,第一很難告贏,即使告贏的話,他的賠償也是非常少,那你值嗎?出了事之后,你自己的形象降低了,你自己的小孩本身受到打擾,你本身的財政狀況非常不好,還要請很多律師,雪上加霜,你這個代價未免太高了,而且這種炒作,竇唯并不需要,他并不是普通的一個人,自己活在自己世界的人,結果被周圍的世界還繼續打擾,我覺得他應該反省一下,作為這樣的藝術家,也應當適當地增加一點自我保護的能力,我希望他以后適當地理智一點。

  劉文惠:作為法律職業的人,咱只能是忠告,不要觸犯法律。自己一年多擔心受怕的,就是因為你受到追究了,將來怎么樣處理你還不知道呢,以這個案件警醒其他的人,像民事案件可以和解,但是一旦走到公訴,公安機關的偵查,檢察機關的起訴,國家要投入多少的財力、物力,一旦觸犯了,國家就要專政了,這種專政維護的是大家的利益。現在講的態度就是一切,就是人生的態度。

  易彬:我們感覺,無論怎么樣,就是應該心中有法。如果認為被侵權了,你應該找的一個合適的方法維護你的權利。這種方式也可能是很無奈的,尤其是在這種環境中,在民事案件中,誰告誰舉證,得你自己舉證,很漫長,但是不管怎么漫長,在咱們國家這種情況下,還是應該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
  刑事案件解決的是他毀壞公司財物的行為,如果他認為什么樣的人對他有侵權的話,他還是會采取訴訟的方式,維護自己的權益,可以要求侵權方賠禮道歉,或者是賠償損失。

  許身健:檢察日報提到一個法商的概念,現在是法律社會,現在也是權利的社會,我就覺得我們要分清我們本人的權利,他人的權利,還有國家社會的權利,任何權利都有一定的限度的,國家權利也有一定的限度,我們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,只能在自己的范圍之內行使,不要侵害別人的權利,假如說侵犯了別人的權利之后,你自己必須付出代價,我們作為公眾人物,必須要維護自己的權利,同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,你在你自己的范圍活動之內,你可以隨心所欲,但是對于媒體,也應該注意,在行使自己新聞自由的時候,也不要侵害公眾人物包括一般公民的權利,大家還是要在自己的范圍之內活動。

  主持人:您一開始提到看保安已經預料到竇唯要燒車了,但是他們為什么沒有制止?

  劉文惠:他是個名人,你過去搜他身,制止他,就侵犯他的利益了。因為他沒有表示,竇唯說了,我要燒車了,他沒有這個具體表示,我覺得人家做的還是對的,就感覺他可能要毀壞車,我做好準備就行了。

  主持人:公眾人物守法不守法,他們的表現和做法,對整個社會,對他的粉絲影響也是非常大的。

  劉文惠:我們盡量是按照現在社會和諧的角度,有利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,來體現社會的公正,尤其是弱勢群體,我辦的一個案子,我在公訴的時候,內心里就感覺特別不是滋味,就是一個倒楣孩子,剛剛出生,是四川的一個女人生的,就給他拋棄了,被一個河南的拾荒者養著,大家兩個沒有戶口,沒有定居的地點,到了11歲的時候,養他的義父死了,他自己沒有家了,不是河南人,也不是四川人,也不是北京人,沒有戶口,就跟著其他人在北京西口站偷手機,抓住這種人,無家無業的怎么辦,就給他關起來,數額較大,按照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他就說您對我這么好,我還在監獄待著吧,我出去最起碼沒有住的地方,在監獄里有住的地方,這種情況下,我們怎么樣幫助,有時候真是無能為力,就特別想幫助他,咱們取保候審,兜里有50塊錢,他在看守所沒有錢,給你,你別犯錯誤了,咱們年齡段辦案和年輕人感觸就不一樣,咱們從竇唯的案子來講,就是從好的角度出發,都想對他好,將來不再犯了,您觸犯法律了,按照事實走,但是從另外一方面,法律之外我們的感觸,我們也是特別希望他好,社會和諧,大家都好了,那樣在高興呢!有極端分子,就是社會的一個隱患,社會的一種危害,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是從點滴做起,從一個下事做起,一旦有極端的行為了,或者是同事之間有什么矛盾了,我們都是往好里去解決,就是從點滴做起,我能力就是這么大,我作為檢察官就是努力地把我的工作做好,把我身邊能夠幫助到的做好。竇唯理解到這一點,他就會自然而然的有容納心了,自然而然就會保護自然了,自然而然就不會觸犯法律了。

  許身健:不經歷風雨,怎么能見彩虹。

  劉文惠:咱們在公訴當中,有的公訴案件,咱們在法庭上怎么說,公訴詞怎么發表,真是說到位了,把法律用到位了,把情感用到位了,我發自內心的情感,人是相通的,他會主動跟你溝通的,他也覺得檢察官好,他不知道我叫什么,但是他知道我是檢察官,檢察官的形象就樹立起來了,要都這么做,這種極端的行為慢慢就會沒有了。但是犯法,自從有國家,有人類,就有觸犯法律的,但是咱們盡量的避免,現在的政策講和諧社會,我就特別贊成。現在看起來貧富不均,有地位,有錢的,有時人有這個地位,按道理來說,他有這個財力、地位,他的內心,對社會的貢獻應該更多,但是有的人就是一夜暴富,他的素質沒達到,財富是極高,而德性又極低,免不了要發生一些事。最早說天津大丘莊的禹作敏,到現在拿大奔馳撞人,都是法律意識的反對,財富和德性不對等,正義網,咱們今天就談正義,怎么樣做的正義,咱們從每個人做起,就是點點滴滴的小事,讓檢察官說到道理,咱們說不出來,具體怎么執行法律,我可能是爛熟于心,就應該這么做。許教授是搞研究的,從研究上比我們更深層次,我們只是表面的。

  許身健:都是法律服務的。

  主持人:竇唯經過一年多,對這種行為有悔過嗎?

  劉文惠:他肯定是悔過,積極地自首也好,主動地交代,從主觀上、客觀上,都表現了有悔罪的一面。

  主持人:不知道他有沒有這種表示,再遇到這種情況,會不會還選擇原來這種方式?

  劉文惠:有媒體報道過。我沒法說,我們也沒有探討過。將來再遇到這個問題,我們希望他能理性地處理。

  易彬:不是真實的,我們宣傳處老接觸媒體,當時的法制晚報爆料之后,很多都市報都問我們,其實根本就沒有采訪過他。

  許身健:有的時候也是為了吸引眼球,我們每個人,我們有一個底線,別超越這個底線。

  易彬:我們最后的底線只能用法來說話。

  許身健:我還希望竇唯不要以這個出名,應該是以唱歌,希望他引以為戒。

  主持人:今天的訪談就到這里,謝謝三位嘉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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竇唯砸燒報社案開審遭索賠7000元

2007年9月7日,“竇唯縱火案”在北京宣武法院開庭審理。在被告自辯環節,一直惜話如金的竇唯,終于在法庭上開口為自己辯護。 中新社發 吳芒子攝

本報訊 (記者 楊昌平)“我認罪。”上午9時,著名揺滾歌手竇唯在宣武法院出庭受審,他承認自己1年前大鬧某報社,并毀壞該報社財物。據悉,檢方指控他犯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,某報社則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索賠,要求竇唯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,并賠償損失7000余元。

在去年5月被警方羈押后不久,竇唯就被取保候審。今天上午,他自己來到法庭,面對眾多攝影記者架起的長槍短炮,顯得神情自若。據悉,由于此案是由和竇唯有關的新聞報道所引發,法官在開庭之前曾對竇唯說過有很多記者前來采訪,并征求他的意見,竇唯并未反對。

今天檢方當庭指控,竇唯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。

“屬實。”在公訴人詢問竇唯對起訴內容的意見時,竇唯表示認可。“因為他們捏造事實,發虛假報道。我當時想去報社找寫文章的記者對質,但沒見到他,所以我就砸了報社的設備。”對自己砸報社顯示器一事,竇唯作出如此解釋。

砸了顯示器還沒完事,當天下午6時許,竇唯又來到這家報社門前,燒壞了一輛轎車。他在法庭上說:“當時我也不知道是誰的車,只是看到在前擋風玻璃處有個某報社的牌子。我就用農夫山泉瓶子裝了一瓶汽油,澆在車的頂部,然后用煙頭點著了。”燒完車后,竇唯打電話報警。他說自己報警的目的就是想讓警察來,讓警察知道這兒起了火,“我想警方可能來調查這個事。”竇唯說。

其實,被燒車輛的車主周某和竇唯并無沖突。商店和加油站員工分別從12張照片中辨認出竇唯,證實在事發前,竇唯去商店買了瓶農夫山泉,后來拿著瓶子到加油站灌滿了汽油。而周某則在樓上目睹自己的車輛被燒。周某也是采訪娛樂新聞的記者,他認出燒車男子正是竇唯。

某報社代理人認為,該報社刊發的新聞報道并未侵犯竇唯的合法權益,但竇唯在雙方溝通的過程中卻故意毀壞報社財物,并燒壞車輛,應予以賠償。

在法庭辯論階段,公訴人認為,因竇唯案發后自動投案,系自首,檢方認為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此外,竇唯在案發后,認罪態度較好,確有悔罪表現,可以酌情從輕處罰。

竇唯則在最后陳述時表示:“我不是故意損壞公私財物,確實是虛假新聞使我失控,我覺得虛假的新聞報道禍國殃民!”

[此帖子已被 專版監督 在 2007-9-7 17:08:49 編輯過]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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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釋放與否可以認定已經判刑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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竇唯燒車案宣判 免受刑事處罰

2007-11-02 02:27:05 來源: 中新網(北京) 

11月1日上午9時,北京宣武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竇唯燒車一案,當庭宣判竇唯故意毀壞財物罪成立,但免予刑事處罰,這是自9月7日此案首次開庭后的第二次開庭。審理過程中,控辯雙方依舊圍繞涉案金額展開辯論,由于5000元是起刑標準,而公訴方提交的汽車維修金額有5300余元,辯護方則對此有異議。

此次審理,從開庭到宣判,包括中間休庭的15分鐘,不到一個小時。在庭上竇唯除答復法官“知道”或“沒有異議”之外沒有發言。法庭最終認定竇唯燒車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,但鑒于有自首等良好表現予以從輕判處。

記者看到前來旁聽的竇唯的父親,宣判后走出法庭就開始打電話。對于這個結果他表示滿意。

而宣判后竇唯快步走出法庭,未對媒體發言,只是在上車前跟記者們道了一聲辛苦,而后乘出租車離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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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手竇唯火燒汽車案終審宣判免予刑罰

2008-03-12 19:23:38 來源: 新華社(北京) 
  •   核心提示:近日,搖滾歌手竇唯火燒北京一家報社職工車輛案終審宣判。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,即竇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,因其情節輕微,且有自首情節,對其免予刑事處罰。

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 搖滾歌手竇唯火燒北京一家報社職工車輛案近日終審宣判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,即竇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,因其情節輕微,且有自首情節,對其免予刑事處罰。

2006年5月10日10時左右,竇唯因對北京一家報社有關報道不滿,前去這家報社交涉。在交涉過程中,他把辦公室內的DVD機、電腦、電視機等物品摔毀,經鑒定價值1644元。

當日下午5時左右,竇唯再次來到這家報社,往報社職工停放在門前的一輛小轎車上潑灑汽油,然后用打火機點燃,汽車表面因火燒受損,經鑒定損壞價值5379元。

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,竇唯提起上訴,認為一審判決依據的價格鑒定結論所認定的損失數額過高,被燒車輛部分維修項目不是他燒車造成的,原判認定事實不清,請求依法改判。

一中院終審認為,一審法院根據竇唯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,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,審判程序合法,應予維持。

(本文來源:新華網 作者:李京華) 垠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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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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